听证程序乃是行政机关在做出任何关乎
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事项的行政决定之前,悉心聆听
行政相对人的学术观点、详细解释及相关
证据的论证过程。
换言之,当行政机关正意图加以实施某项行政决策之前,必需给予相应行政相对人参与并阐述自身见解的坦诚渠道,从而
保证决策过程具有公平性和透明度,并且能够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
此外,若行政机关的决策可能对行政相对人产生负面影响,则必须倾听其意见,不得仅凭单方面的证据就草率地做出结论,剥夺了行政相对人应有的辩护权。
《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
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