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收养行为须以
当事人没有子女为前提条件,然而若亲生子女失踪,若未通过法律程序,则当事人将无法满足
收养人应无子女的要求,从而无法进行收养行为。
然而,在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子女死亡之后,若同时符合其他收养条件,便可依法收养该子女。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颁布施行以来,收养条件中关于“无子女”的表述已被修改为“无子女或仅有一名子女”,因此,在《民法典》实施后,若亲生子女失踪且仅有此一名子女,同时符合其他收养条件,即便未经宣告亲生子女死亡,亦可依法进行收养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
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
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