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交通事故责任方车主坚持不予支付
医疗费用,其必然承当起相应的法律后果——承担被追偿的责任。
在肇事车辆依法持有并正常参与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
保险条款的情况下,急救过程中所需的所有医药费用将有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垫付,然而,一旦抢救费用超出了该责任限额,那么对于那些未能依法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在肇事后选择逃避责任的车主来说,他们必须由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这部分费用。
在此之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对这些交通事故
责任人进行追偿。
《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
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
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