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依法签订任何书面
合伙协议的前提下,只要经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严格审核并完成合法注册登记,同时符合其他所有有关于合伙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仍然是足以视为该种合作关系已经确立的。
若仍然无法满足前述两项条件者,即便并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威审批以及注册登记记录,若能提供两位及以上的无利益冲突第三方提供
证言来陈述曾确实存在过口头形式的合伙协议,那么,同样能够被确认为双方之间已形成实质性的合作伙伴关系。
《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
普通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
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