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发布物业征收决策的市县人民政府所提供的偿还给被征收业主的补偿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针对被征收物业的价值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由于征收行为导致业主必须进行搬迁以及暂时性的居住安排,因此需要提供相应的补偿;
第三,由于征收行为可能会对业主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因此需要提供相应的补偿以弥补其
经济损失;
最后,市县人民政府有责任制定相关的补助与奖励政策,为被征收业主提供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