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缔
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男女任何一方有解除意愿的话,通常都应将支付的
彩礼如数归还。
然而,如果尽管双方并没有完成结婚注册手续,但是已经共同生活过相当一段时间的话,这就不适用于上述规则。
据我国相关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当有人提出依照传统风俗习惯而给予的彩礼应该被退还时,如果经过调查发现,这笔彩礼是因为一方未能履行
结婚登记手续所导致的,那么人
民法院将会对此类请求予以充分的支持和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