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紧急情况下,诸如救护车等特殊车辆在经过路口时,确实存在可以适当
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的情况,但这也必须在确保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状况下进行。假如在没有充分评估周边环境、缺乏足够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强行闯过红灯,那救护车将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如果
医疗机构对受到交通伤害的患者未能给予及时有效的救治,仅仅因为治疗费用问题而无视患者的生命安危导致救治延迟,则这种做法同样会使医疗机构承担道德和法律上的双重责任。总地来说,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车辆在
发生交通事故后,负责抢救伤员的医疗机构应对其采取积极施救行动,不得因未及时支付
医疗费用而延迟对伤员进行处置。若抢救费用超出责任限额,或出现
机动车驾驶员没有按照规定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
肇事逃逸等行为,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将会先期垫付一定比例甚至全额的抢救费用,然后该基金会还将有权向事实上的事故
责任人进行
追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