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于恋爱阶段期间所购置的房产在恋情告吹之后应如何进行财产划分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依据投资方的身份、房产上登记的姓名等等因素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针对不同的情况,需要作以下分类并明确其具体
处理方式:
首先,若该房产由其中一方单独进行了投资,并将
房屋登记在另一方的名下,那么我们便需审视当时投资方的真实意图究竟为何。如果并非处于婚姻计划考虑而仅仅是出于满足对方所需,且在
赠予行为发生之时并未确定最终的婚姻关系,那么这种赠送实质上便可视为对另一方的单方面赠与,进而被划定为对方的
个人财产。因此,当恋爱关系结束或未来出现
离婚状况时,该方无法再向受赠方主张返回金钱或者房产。然而,如果在此过程中或者未来因各种客观原因(例如以
结婚为目的购置房产,或是受制于
购房指标限制及贷款资质审核等)不得不将
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那么当恋爱关系结束时,房屋仍属对方所有,但对于所支付的购房资金,该方可向对方索取相应的退还款项。
其次,如果双方共同投资购买了房产,无论各自
出资额是否相同,且房产登记簿上注明了二人的姓名,则此房产无疑应当被认定为双方共有的财产。
最后,假设该房产由某一方独自进行投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依照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该套房产理应以
出资比例作为准绳,按照各共有人的份额加以共有。《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
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
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