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通常情况下会召开公开的审理会议。
在此之前,
仲裁法庭必须在开庭前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对应的形式,向双方
当事人明确告知开庭日期以及会场地点。
若各方当事方有理有据的适当恳求,则可以在开庭日三天前提出延迟开庭的申请。
然而,是否同意进行延迟,最终将由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和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
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