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构成
执行判决失职罪的
行为人,若其在执行裁判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或
滥用职权,未能依法实施
诉讼保全措施以及法定执行职责,甚至采用了不合法的诉讼
保全措施或
强制执行措施,最终导致
当事人或其他相关方遭受极其严重损失的,将面临着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相应的
拘役惩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
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
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
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