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共和国法律规定,在法律的拘束下,
行政复议过程中是严禁实施强行
拆迁的;
而只有在法定的复议或
诉讼期限即将届满之时,并且权利人尚未采取有效合法的手段来保护他们的利益时,才能合法地施行
强制拆迁活动。
在进行行政复议的过程中,
行政机关不得强行拆除争议中的建筑物,除非
当事人已经正式申请并处在复议阶段之中。
在此情况下,如果行政机关未能依法做出复议决定以支持其拆除决定,那么在经过一段适当的
宽限期之后,当当事人仍然未能自行拆毁该建筑时,政府方才有权力进行强制拆除行动。
值得强调的是,在行政复议方面,当事人具有委托他人代表自己处理相关事宜的权限。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何为“行政复议”。
简言之,行政复议即是指受到立
法规定约束的公民、组织以及其他
法人对于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决定表示不满,进而谋求更高一级行政机关的介入,希望获得重审机会。
更详细的说,这也意味着普通公民、各类组织及法人等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宪、或者构成了对其合法权益的侵犯,故此按照法令法规,向相应的行政机构提出
申诉,请求对此前的
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审核。
这些具有
管辖权的
行政部门,将会依法依规,严格审查申请人的
申述,并作出合理的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