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拆迁时未能履行征讨补偿协议的承诺,相关部门有权进行
强制拆迁。
具体来说,依据我国于的《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八条所述,任何一位被征收方如果未能在法定
有效期内提出
行政复议请求,亦未提起
行政诉讼,并且在
拆迁补偿决定所规定的时限之内仍然不予主动搬迁的话,那么由做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利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