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
当事人所
申请仲裁之事宜不符合
劳动争议范畴这一理由,出具了拒绝接受审理的书面裁定或决定,或是公布了相关通知,而对此种情形下当事人持不同看法,提出上诉至人
民法院,那么人民法院应依据各种具体情况来做出相应的处置:第一,若该案件涉及到与劳动争议相关的问题,则应予受理;其次,如果该案件涉及的是人民法院
管辖范围内的其它类型案件,则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判并妥善受理之。《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一》第二条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