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涵盖了诊疗费用、住院费用以及药品费用等多个方面。对于
工伤职工,如需前往非统筹地区进行治疗,必须承担相应的交通及住宿费用。在停工留薪这一期限之内,员工的原
工资福利待遇应保持同一水平,并由其所属单位按照月度进行支付。停工留薪的时间通常不会超过12个月。若伤势严重或情况特殊者,经过设区市一级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
停工留薪期限,但累计延长不能超过12个月。如果员工在工伤时需要住院治疗,甲方还将承担相关的伙食补贴费用。此外,当员工因为工伤而导致残疾程度由一级至十级的情况发生时,则由
工伤保险基金会向其支付一次性的
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
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
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
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