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行政复议过程中,不得实施强行
拆迁之举;2.若法定复议或
诉讼期限已达届满期,而权利主体尚未运用法定程序以维护自身权益之时,方可依照法律规范进行强制拆除;3.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进行强行拆迁。在被拆迁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之后,由于复议期间
行政机关无权强行拆毁房屋,因此倘若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原有拆除决定,则当事方可视情况选择是否执行该决定,如
逾期仍拒绝履行,此时方可对相关设施进行强制拆除。值得一提的是,行政复议的执行完全可行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首先,不妨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何谓行政复议。简单而言,行政复议即是当我们对
行政部门所做的决定持有异议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申诉,请求重新进行裁决的过程。更为详尽地说,即一般市民或组织、
法人等若认为行政机关的作为不合法,抑或是剥夺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那么便可根据法律规定,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对应请求,要求对此前的
行政行为予以复核与审查。这些负责的行政机关将会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据特有的程序,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详细严谨的审查并做出相应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