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意外引发身体病变而最终造成生命消逝者,其所遭受到的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非全额
赔偿。
根据相关规定,该保险仅能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全国范围内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皆遵循着相同的责任限额制度。
具体而言,责任限额分为死亡
伤残赔偿限额、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
被保险人在
道路交通事故中无关责任的赔偿限额四个部分。
关于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限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则设定为1.8万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至于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需负责的情况下,其责任限制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千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