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体系中,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定义为其中涉及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一类重要
犯罪。
其中,特别指定了一种名为“为境外
窃取情报罪”的具体
罪名,该罪名主要指在参与者心中为境外的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窃取涉及国家绝密、机密、秘密或情报在内的各类敏感信息(暂未公开或依特定规定不宜公之于众的事项)的恶劣行为。
对于构成这一罪名并已达到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罪既遂的案件来说,法院通常按照以下既定的标准来对涉案被告进行
量刑处理:
首先,如罪行严重,那么被告人将面临五年到十年内的
有期徒刑;
其次,若情节极其恶劣,将会面临更为严峻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的
处罚;
最后,针对那些情节相对较轻之人,则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乃至
剥夺政治权利等较为轻缓的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