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构成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要有实际的
侵权事实存在。
这种
行为人没有经过
著作权人的授权,违反了
著作权法规中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了著作权人的作品,或者进行了表演、制作音像制品或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
这种未经许可及未按照规定使用的情况,不仅没有经过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甚至也不在
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范畴之内,可以说是无视著作权
法规的擅自使用,因此是一种严重的违反版
权法的行为。
这类
侵权行为很可能会给被侵权者的著作人身权带来威胁,还可能危及著作权人的
著作财产权,甚至同时损害两者。
例如,非法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可能主要侵犯到他人的著作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的行为,常常同时涉及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
财产权的侵犯。
其次,行为须具备
违法性质。
著作权是一种不可侵犯的权利,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在使用他人的著作权作品时,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著作权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行为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那他的行为就达到了违法的程度。
但需注意的是,被排除在我过著作权法保护之外的作品,或者是尚未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或者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这些作品时并不存在任何侵权的问题。
最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也是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因素之一。
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在实施其侵权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中所持有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包含故意和过失两种表现形式。
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大部分都是源于故意的行为;
但是还有少部分既可以从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明确划分过错的具体形式,对于在确定
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通常而言,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比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更为严重。《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
民事责任;同时损害
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