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协议后进行的
离婚并继续保持
同居行为,这种
同居关系通常难以得到法定权益的有效保障。当夫妻双方完成在
婚姻登记机关的
离婚手续且获得批准时,从法律角度来看,他们已然不再是紧密相连的配偶,然而若现在仍居住在一起,实际上便构成了一种相当特殊的同居关系。由于这类同居关系并没有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因此任何一方都不会承担起作为配偶所应负的责任,例如忠诚义务以及
抚养责任等;与此同时,他们同样无法享有作为夫妻应有的基本权益,比如
财产继承权等方面。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
起诉讼仅请求
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
财产分割或者子女
抚养纠纷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