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核期限通常限定在15个自然日内完成。
即,自国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各省份、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所设立的专门负责本地区地震工作管理的部门或机构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那一刻算起,其有责任在15天内对该报告进行严谨周密的审定并确定相应的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