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在新婚夫妇尚未决定步入婚姻殿堂时,其父母的全额
出资购买住宅,此种情况下,以出资方子女的名义登记,那么该房产便属于夫妻中的某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
个人财产。
其次,如果在婚礼前期,一方父母已经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
签订合同时并将此套住宅的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这便被视作双方的
共同财产。
如果双方对这种共有方式进行过明确的约定,例如,是
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以及每个参与者占据的相应比例等内容,那么均需参考这个约定来享有相应的房产所有权。
如果双方对于共有方式未曾达成任何共识,那么可以默认为等份共有。
再者,当新婚夫妇在婚礼前提交
结婚申请时,如果双方家长都有资金投入到购置住房中,并且最终的
房屋所有权注册在双方的名字之下,这种情况下,这套房产便会被认定成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一点,无论是父母的出资或者是房产的
所有权证书上的名字,都应该被视为是各自主管子女的馈赠,而非认作为对男女双方的赠与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婚后,一方的父母仍有余力全额出资购入一栋房屋,并将其所有权证书记载在出资方子女的名字下方,同时附带一份协议表达他们的意愿,即遵循这份协议的规定。
若没有相关的协议存在或是协议并未有明确描述出资意义时,我们就可以默认这笔资金是对夫妻二人的借款,即视为共同财产。
同样地,在婚礼后出现的其他情况也通常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