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人员在
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有失职行为的
犯罪,可能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事处罚。
但具体的
量刑标准,则须考虑到审判失职行为了造成的
当事人或其亲友所蒙受的利益
损失程度。
若此种损失无比巨大,逾越职责范围,一般而言,应被判处五年以上且不超过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指的是在审理和执行司法事务中,司法工作人员违背职业道德,疏于职守,对
诉讼程序中的
财产保全措施以及法定的执行职责缺乏应有的重视和履行,从而使当事人或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
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
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
违法采取诉讼
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
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
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