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之后,不得擅
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市域范围,同时也不得未经执行机关的事先批准而迁徙。
当其住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发生改变时,应在发现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上报,且需保持时刻待命,随时接受执行机关的召唤。
此外,
取保候审期间若不能遵守特定的场所限制,或者不能避免与特定人士的接触,那么应当立即报告相关情况,否则将会对此行为采取适当的
强制措施。
总之,取保候审作为一项法律概念,意味着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等司法机构为了防止尚未被捕获或是已经被捕却需要
变更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避开警方调查、
起诉和庭审,向他们提出
担保人或缴纳
保证金,并出具
保证档,郑重承诺随时在场,这实际上就是一种保护性的监督措施,旨在保持对他们的正常控制。《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