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条款,若被征收方未能在法定时限之内提出
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截止之前仍未进行迁离,此时,该市、县级的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向人
民法院
递交强制执行申请。
强制执行申请文件需随附
补偿金额以及专户存储账户、
产权调换房屋及周转用房的具体地点及面积等详细资料。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执行,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关和
被执行人发送
裁定书,同时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就申请机关是否应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征收与补偿活动能够顺利实施提出建议,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案例通常是由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组织实施,但有时也由人民法院直接负责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