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职员只需提前一个月通知雇主便可
终止劳动合同。
与此同时,员工选择自动离职亦属于
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途径之一,然而与其存在显著区别的便是提前一个月通知则有权向企业索求一个月的相关
补偿金,而对于自动离职的员工而言,无法享有该项权利。
通常来说,员工在办理完自动
离职手续之后即可寻求新的职业发展机会。
然而,若您曾签署过
保密协议或者
竞业禁止协议,应遵守相关规定行事,即不再允许在与原工作单位存在任何形式的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同时,也需对在原工作岗位中所了解到的敏感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纷争,甚至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若泄露的商业机密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且给原有单位造成了严重的财务损失,那么这很有可能上升至
刑事层次。
若您签订过竞业禁止条款,并且在条款期限内,您没有权利在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或关联的企业中继续从事相关工作,但是您依然可以向原来的单位提出索偿请求,要求补偿每月
基本工资的一半,直至合同期满截止。
倘若原工作单位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则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
申诉,请求终止竞业禁止条款的履行。
一旦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做出终止竞业禁止条款的裁定,那么您便可无限制地寻找新的职业发展机会。
然而,如果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并未同意终止该
合同条款的执行,那么企业需要按照原本的
工资标准,向您补发50%的薪资。
在这种情况下,您仅能寻找与原工作领域完全无关的全新职业方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
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