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并不属于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然而,婚后若出现以下性质的财产,则将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1.
工资和奖金,此指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其中一方或双方获得的工资、奖金以及各类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与经营的收益,即在夫妻关系持
续期间内,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向外界提供的生产、经营所得;3.
知识产权的收益,这意味着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中,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持有知识产权获得的相关收益;4.
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这是指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内,必然会有一方或双方因为继承遗产或是接受赠与而获得的财产。就继承而言,这里所谈论的并非是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权,而是指对
财产权益的获取。即便在婚姻关系终止前未能真正占有该财产,但只要继承行为出现在夫妻关系延续期间内,那么其所继承的动产依然可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需遵守本法律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条件;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6.双方已经实际收到或预期将会获得的
住房补贴和
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收到或预期将会获得的
养老保险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8.向军人家庭发放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中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那部分份额属于夫妻共有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