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筑物并非务必进行拆除操作,若存在如下四类具体状况时,可考虑不对其进行拆除:1、对建筑物及其主要架构的安全性产生影响的。例如此类情况之一为部分拆除特定建筑物将会对其自身以及周围构筑物的
主体结构带来风险,甚至是整栋建筑物的拆除亦将对周边相邻建筑物及建构物主体结构的安全构成威胁。在此等背景之下,相关的违筑物便无需进行强制拆除处理。2、鉴于当前科技水平所限而致使拆除行动无法顺利执行的。此类违筑物的特性或所处地理环境特殊,按照现有的拆除技术手段难以将其妥善处置,因此这类违筑物亦可获准不予拆除。3、被彻底拆除后可能会给公众福祉带来严重损害的。在某些情况下,上述违筑物若被强行拆除也许会导致对
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或是引发其他严重的遗留问题。在这样的状况之下,对于此类违筑物也可考虑暂时不对其实施拆除。4、经改正或补办相关程序,使其从违规向合法转变的,有关涉事建筑物可暂缓或免除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
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