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
意外事故之后,如果施加
赔偿责任的各方未能支付受害者所需的医药费用,以致
家属无法承受这笔沉重的负担,那么在此情况下,应该由强制性的
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以及道路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会来优先垫付相关的
医疗费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出现以下情节之一时,必会导致在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人身伤亡带来的
丧葬费用,或甚至是部分或全面的抢救费用,全部由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会先期垫付,然后再由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对造成该损失的相关
责任人进行追偿:
(1)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责任限额来看,已经超出抢救费用的数额;
(2)指出承担着赔偿责任的肇事车辆并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3)以及在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的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
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
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