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可撤销婚姻的
诉讼时效性问题,现行法律设定为为期一年。
具体而言,符合以下条款的情形下,
当事人享有提起
撤销婚姻诉讼的权利:
首先,如遭受
胁迫而必须要求撤销婚姻,需在
结婚登记之日起不满一年内提起申请;
其次,若当事人遭受到
非法拘禁等
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并希望予以撤销婚姻,则应自获得人身自由日期开始计算,至一年内提出
诉讼请求;
再次,假若一方存在严重健康疾病,但未如实告知,此时对方有权依据我国公法
法规请求撤销婚姻。
在此情况下,应自获悉或推断出该撤销事项之日起,一年内提起相应诉讼。
所谓可撤销婚姻乃指双方在表达意向时未达到真实真诚原则从而缔结的婚姻,或者双方缔结的婚姻中在必备要素上存在瑕疵,法律赋予特定当事人有主张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这类当事人可带有此种职权来行使
撤销权,使已生效的婚姻关系失去合法有效性。
总之,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行使撤销权,让那些已经产生法律效应的婚姻关系丧失法律有效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
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
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所规定的“一年”
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