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读者们,关于您可能关心的关于
农村宅基地和
户口迁移的话题,我们在此为您提供以下解答与建议:
首先需要明确,农村宅基地属于整个农村社区团体,也即我们通常提到的“集体所有制”的范畴之内。
为了
保证全体村民能够拥有稳定且安全的居住环境,村里给予每一位村民免费
使用权。
然而,如果户口已经迁离农村(例如以前实行过的“农村转为
城镇户口”的政策),这类人士已经不属于村子的集体成员,因此他们无法
继承之前的
宅基地权益。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户口已经迁离农村,农村宅基地的收回也是有相应的条件限制的。
虽然户口不能继承宅基地,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仍然可以进行合法的继承。
在这种情况下,户口不在农村的子女继承房屋后,只有在原有房屋自然倒塌或消亡之后,村集体才有权收回宅基地。
此类规定主要针对在城市中已经安定下来,有着稳定职业的人群,基本不会对此产生过多影响。
不过对于流动性较强的人群而言,可能会带来一定困扰。
举例来说,如果户口已经由农村迁至城市,家中无人照看,可是原本的老家仍有住宅,这种情况下,是否能拿到农村房屋的
拆迁款项呢?
就这个问题,我们已经在给出的第一个答复中做出了解释——由于宅基地并不具备继承性,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却是基层群众自行搭建的,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同时也是后代依法继承的遗产。
因此,只要老家的房屋还存在,在面临拆迁时即可领取相应的
拆迁赔偿金。
请注意,无论户口是否仍留在农村,在面临拆迁时都享有获取
赔偿款的权利。
具体的政策规定请您参照当地
拆迁办公室的相关条例。《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