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
债务在
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然而,由于债务的性质各异,
当事人应对其履行清偿责任的方式亦有所差异。对于
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一)首先,若某种债务源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那么该项债务就应使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进行支付。当这部分财产无法满足全部
债务清偿需求时,当事人需要协商如何解决剩余债务;若无友好协商,则应提交至人
民法院判决。(二)其次,依据法律规定,对于一方在婚前形成的
个人债务或者在婚后形成但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由负债人自行承担。即便是双方事先已达成承诺,由个人承担债务,同样由负债者负责实际偿还。此外,夫妻间因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务,例如
抚养子女和
赡养父母的花费,双方皆有义务进行清偿。这部分债务必须用
共同财产来偿还。若是结缔
结婚姻时未存在共同财产或是财产状况无法满足所有债务的清偿要求,那么应当先经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商定谁将承担清偿的
主要责任,如果协商无果,则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的经济实力情况做出是否由其中一方独立清偿或以双方分摊的形式进行偿还的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