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的国有
独资企业中工作人员因渎职而引起的
犯罪行为的
刑罚原则与衡量标准为:
若工作人员的过失导致了
国有独资公司或企业陷入破产或产生严重
经济损失,从而给国家带来重大利益上的损害,那么这类行为将被判定为触犯
刑法第168条规定的渎职罪,其刑期根据具体情况可从3年以下
有期徒刑直至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
然而,若工作人员的过失对国家的利益所带来的伤害极其严重,以至于达到无法挽回的地步,那么此类人士所应承担的
刑事责任将会更重,面临的刑罚也会从3年以上有期徒刑逐渐增加至最高可达15年的有期徒刑。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该种
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主要集中于国有独资公司和企业部门中的各级在职员工。《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
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