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角度上,若夫妻双方均有在
欠条或
借款协议中共同签字且达成共识,或是在事后的认可与同意,都可以视为是夫妻两人间建立的共同责任及义务。同时,如果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配偶一方以其个人身份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而承担的负债也应视为夫妻之间的
共同债务。然而,当配偶以个人名义所承担的财务支出超越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时,就不能被视为是夫妻共同负担的义务。然而,若
债权人能够提供充足
证据,证实该
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短暂性的开支,或用于共同生产和经营活动,抑或是在夫妻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所产生的负债,则这部分债务仍然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责任和义务的范畴之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