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知识产权局
专利局自承担以下职责,接受相关
行政复议事项的请求:(一)对于该机构在处理
专利申请及
专利权力方面所作的具体行政措施持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要求;(二)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以及该种设计所产生的专属权利的具体
行政行为持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于此提起复议申请;(三)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专利复审和宣告无效作出的程序性决定持有异议的申请人,同样具备提出复议申请的资格;(四)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
代理人管理方面所采取的具体行政措施持有异议的申请人,同样享有复议申请的正当权益;(五)任何主体如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措施,对其自身的法律权益造成了侵害,均有循此途径寻求救济的资格。《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四条
除本规程第五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申请、专利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布图设计
专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专利复审、无效的程序性决定不服的;
(四)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
代理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五)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