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所签署的就业协议书并不允许对
违约责任予以明确约定。然而,若企业为应聘者提供了专项技能培训并设定服务期限要求,抑或存在需由相应人员保守之商业机密,那么在这种特定情况下,我们便可以考虑适用
违约金条款。然而,鉴于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未明确设立实际的就业培训项目来提升大学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同时也未能明确涉及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相关事宜,因此用人单位若试图通过该协议对大学毕业生设定违约金条款,无疑将与我国
劳动合同法规则相悖,且可被归类为无效约定。《劳动合同法》第22条
用人单位为
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
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
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