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各位注意,全国范围内确实尚未有统一的补偿标准。
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征收,我们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逐步获得提升的原则。
在此过程中,我们有必要深入理解农民朋友们的个人意愿以及他们的住房所处的具体位置和使用功能,并将这些因素纳入到整个评估过程之中。
此外,我们还需充分考虑其房屋的建筑结构和建造年代。
与此同时,房屋的地理位置和使用功能也都是我们全面考量的重要因素。
2、针对农村村民住宅征收工作,我们应当结合当地政府采取的安置方式进行不同的计算方法。
如果采用了
产权置换的方式,我们应为他们提供适当规模且符合装修要求的新居、搬迁补贴补偿以及过渡期间所需的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
房屋征收通常被视为国家基于“
公共利益”的需求,在对待非国有资产进行公正补偿后施加的一项具有强制性的交易
行政行为。
在此基础上,国家只可以在公共利益的确存在且已对
土地使用权人有所公平补偿的特定场合下,方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开展
征地拆迁工作时,法定的征收程序非常严格,包括报批前的公示程序、调查程序、
听证程序、报批程序、制定
征地补偿安置计划及其公示程序等丰富环节。
然而一般而言,拆除导致农村地权灭失的可能有两种情况。
其中之一是由于
拆迁方与被征地方
当事人已经签订
拆迁赔偿协议,从而圆满完成征收任务,此时农村土地使用权便会随之消亡;
另一种情况则是在拆迁方申请司法强制拆除的前提下,通过法律规定的司法程序顺利完成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