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领取
结婚证书之后再支付给予的
彩礼,只要
赠予方未明确表示该彩礼仅馈赠给女性一方,那么此项彩礼便应视作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在
离婚之际双方均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关于彩礼的分配具体方式,可由
当事人双方自主商定,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需交由法院作出相应的判断裁决进行分割处理。然而,倘若赠予方曾有特别声明仅将彩礼归属于女方所有,那么在此前提下,离婚时该项彩礼便应当被认定为女方的
个人财产。针对特殊情况,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首先,如果在婚礼仪式举办完毕之后,男女双方虽已成功完成了登记手续,却并未能在婚姻关系中共同生活;其次,如果赠送彩礼的行为引发赠予者生活上的严重困扰。在此两种情形下,离婚之际男方有权请求返还所赠予的全部或部分彩礼。《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