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
执行公务而离开工作岗位乃至在紧急救援过程中失去音讯的
劳动者来说,自
意外事故发生的那一个自然月份开始,直至第三个月结束,仍应正常发放他们的薪资;然而,若该事故发生于第四个自然月份,那么将直接暂停发放员工的
工资,但在此期间,
工伤保险基金会对与其有
抚养关系的亲属于每月提供相应数额的
抚恤金。对于那些在经济上遭遇困难的家庭,我们允许他们预先取出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金额的50%用于渡过难关。如果职工最终在法律程序中被宣布死亡,我们将依照本条例中的第三十九条关于职工
因工死亡的相关规定,对此进行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
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
民法院
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