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之相关规定,对于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残疾程度的
劳动者来说,他们将享有如下待遇:首先是(一)项内容,即由
工伤保险基金会依据其
伤残级别予以一次性的
伤残抚恤
工资;这部分工资会以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接着是
八级伤残,那就是11个月的本人工资;再向后是
九级伤残,可得到9个月的本人工资;最后则是
十级伤残,仅能获得7个月的本人工资。其次,在(二)项内容中,当劳动者与雇佣方之间的
合同到期结束或者该名劳动者决定要
辞职时,工伤保险基金会同样会对其支付一次性的
工伤医疗
补助金;而用人单位也将会支付一笔相应的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给该名劳动者。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则会由各个地方政府进行制定及实施。第三十四条补充说明:在现行法律
法规下,若工伤职工已经经过了
伤残等级的鉴定并且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实确实需要生活护理的话,那么便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里每月领取到一定的生活
护理费用。这个生活护理费会按照生活完全无法自理、生活大部分无法自理或者生活部分无法自理等三种情况的不同选取相应的付款等级,他们的标准分别为社会统筹范围内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