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先生/女士,关于
专利审查次数这个问题,在现行的
知识产权相关
法规中,并未做出明确的具体规定,因此专利审查次数方面并没有上限或下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的第34条明确提到,当国家知识产权局接收到
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如果经过初步审查,认定具备了相关规范和法律的基本要求,那么从
申请日开始算起,满18个月就会予以公布。
当然,申请人也有权随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要求快速公布其申请内容。
此项权利得到了法规的保护和承认。
第35条进一步规定,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来说,自申请之日起的三年之内,国家知识产权局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随时对其申请进行正式的审查;
然而,若申请人无特殊原因而未能在适当时间内请求正式审查,这将被视为自愿放弃检查其申请。
即使如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仍拥有自行决定是否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正式审查的权力。《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
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