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
存续期不足两年的夫妻关系中,如若选择结束这段婚姻关系,通常情况下无需全额返还
彩礼礼金。但倘若婚后两人并无实际共度的时光,在
离婚诉讼期间,男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提出退还彩礼的请求。然而对于已在婚姻生活中共度较长年限且孕育有子女的夫妇而言,他们在
协议离婚或面对法庭公正审理时,是不会得到退还彩礼的支持。尽管确实存在返还彩礼的既定事项,但这并不代表彩礼能够全额返还。在人
民法院进行判决来确定
彩礼返还款项额度的过程中,通常会基于以下因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长、是否诞育有子女、资产使用状况、经济实力对比、彩礼金额大小以及过错程度等,综合考量并酌情确定合理的返还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