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谋求
软件著作权保护之际,应尽早进行登记,从而获得享有
法律效力的《软件
著作权登记证书》。
若未进行登记,
著作权人在主张其
著作权权能时将面临难以举证证明作品完成时间及所有权归属之困境。
2.在填写申请表格中的“软件功能描述”与“技术特性介绍”事项时,务必要做到详细周全,且字数不得少于两句话。
3.倘若所提交的源代码篇幅过长(大于或等于60页),需同时提交连续的前30页与连续的后30页文本内容,且每页均须达到最少50行书写空间,以此
保证源代码总长度达到450行以上。
4.对于“说明书文档”部分,同样需要保证每页文字量不低于30行(针对含有图像内容的页面除外),整体文档篇幅应不少于10页。
5.无论源代码还是说明书文档,皆须标记清楚页码,以便于审阅人员的查验。
6.在此特别提醒,如说明书文档内出现网址链接、人名提及等敏感信息,请勿保留,以免在审核过程中因提供各类证明材料而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7.还需注意的是,未尽事宜则需确认清楚首末两端代码内容,避免在程序内部轻易剪裁。《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一)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身份证明;
(二)有
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三)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四)权利
继承人、
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
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第六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三)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
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