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法范畴中,被派遣的员工确实承担着竞业禁止的责任,且被限定于仅包括用人单位内的高层管理者、高精尖技术从业者以及其他需要保守机密的职位。关于
竞业限制的涉及人群、地域以及期限等具体事项,均需由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共同协商并达成共识,双方所作的约定范围内都不能违背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范性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
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