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需要
保外就医的犯人,首先需由所在的监狱或者劳改队进行内部讨论,达成初步共识后再进行病残鉴定步骤的实施;
其次,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工作由对应的监狱、劳改队以及少年管医院共同负责,具体实施过程中,医院应根据罪犯的身体状况组织相关领域的医师出具权威性的鉴定文书;
再次,在向上呈报申请保外就医之前,务必及时通知其
家属提供
担保人以确保后续程序的顺利推进;
最后,当监狱作出最终决定并通知担保人缴纳相应的
保证金时,相关手续才能完备。《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
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