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专利制度中,对于发明与实用新型的保护主要基于其创新性、新颖度以及适用性三个基本要素。
其中,所谓新颖性,系指被
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已经存在并广泛传播的现有技术范畴之中。
具体来说,即是在
申请日期之前,有关领域内尚未出现过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权威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或是在我国境内进行了公开的使用实践或其他形式的公众可见活动,同时也未曾有任何类似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其他人向国家
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并且已经明确记录于申请日期之后即将对外发布的
专利申请文件当中。
同时,创造性也是审查过程中的重要考虑因素。
它是相较于申请日期之前业已存在的现有技术而言,被申请专利的发明必须具备明显突出的实质性特色以及显著性的性能提升。
而关于专利申请的实用性,则是需要考量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际应用可行性,包括能否实现制造及使用,并能产生出积极而正面的效益。《
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