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罚没财物罪系指司法机关及
行政执法机构违背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擅自将原本应依法上缴国库的罚没财物,通过以单位名义进行集体分配的方式,分配至个人手中,且该款项金额高达较大程度以至于触犯
刑法的
犯罪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本罪侵害了职责的廉洁性以及国家赋予的
财产所有权这两大关键性的客体;
其次,从行为的客观实在性来讲,这种行为主要表现为
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以机关的名义集体实施私分罚没财物的行为;
再次,本罪的主体大多由有组织领导责任的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等单位担任,这些机关通常都具有司法权力或行政执行力;
最后,从主观意识角度来看,行为人必须是故意为之才会构成此种
犯罪,而非
过失犯罪。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私分罚没财物罪一旦成立,将会面临两种不同程度的
刑事处罚。
具体而言,对于所涉金额较大者,根据刑法第39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同谋的主管干部及其他
责任人员,都会受到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处罚,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的
民事责任。
若行为涉及到的资金
数额巨大,按照该条款第一款的描述,那些直接参与决策并推动集体私分财物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仍需承担罚金的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
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