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颁布实施的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
结婚彩礼在原则上并不存在必须加以返还的法定情形。
也就是说,无论彩礼最终由哪方持有,是否进行返还均与此问题无关。
然而,当涉及到应该返还彩礼的特殊情况时,法定保留了以下三个基本前提:
第一,若
当事人未能按照法律要求完成
结婚登记手续,那么此时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第二,如果夫妻双方虽然已办理了合法的结婚登记手续,却从未实际共同生活过,则应在此种情境下返还彩礼;
最后,如果在婚恋关系最初阶段向对方支付了婚姻彩礼,且这笔款项使付款方本身的日常生活陷入困顿,那么在
离婚诉讼期间,该付款方有权主张返还相应部分或全部的彩礼。《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