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案件中,保险资产并不被列入
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广义上说,夫妻共同财产包含了以下内容:
劳动者所获得的
工资及奖励;
个体经营者或投资者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知识产权带来的经济利润;
继承或受到赠与的法定
财产权利;
以及其他经过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应归为
夫妻共有财产的部分。
因此,从法理上来讲,保险并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期内因法律文书达成协议而获取的任何形式的财产都应该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财产由夫妻共有,夫妇对于这些
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置权。
当然,具体来说,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定方法主要分为两种:
1.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将该财产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日常工作劳动所能获得的收入,即工资与奖金。
(2)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获得的资本增值或利润,也就是所谓的生产与经营收益。
(3)知识产权产生的经济利益等。
同样地,除了以上列举的事项外,我国相关政策、法律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可以视作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1)关于如何判定
婚前财产与
婚后财产的规定,若难以界定清楚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
婚前个人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夫妇共同生活多年且得到充分利用和管理,就可以视为合理的合法权益。
(2)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复员军人所获得的复员补贴或
转业费用,如果在离婚时有超过一定年限的共同生活经历,那么这些资产同样可以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配。
(3)在婚姻关系存在时期,若夫妻双方同时经营多项业务抑或是
承包土地耕种,那么当年所产生的收益以及当年未产生收益但有专业投入的资金也可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
(4)夫妇于
结婚登记之后,无论是双方的父母还是单方面
赠予的金银财物或珠宝首饰等
个人财产也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