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了
劳动能力鉴定并确定伤势情况师发生改变之后,职工本人或与其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用人单位或其
代理人以及
社保经办机构可以从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具之日起满一年后申请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我们为什么要设定这一年的观察期限呢?这是为了防止有个别患者可能会过于频繁地提出对原有的鉴定进行重新评估,从而影响到正常的
鉴定程序和工作的稳定展开。《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
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