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盈利为目的的赌博活动属于
违法行为,可能触及到
赌博罪的范畴。
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如果个人或组织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将面临
行政处罚:
一是以盈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其他便利条件的;
二是参与赌博并且赌资
数额较大的。
针对此类情况,公安机关有权对
违法者进行五日以下
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的
处罚;
若
情节严重则可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同时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依据《
刑法》的明确规定,以盈利为目的,组织和动员多人参与赌博活动,或者将赌博作为长期职业的行为,依法应该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的
刑事责任,并追加严厉的
罚金罚责。
因此,无论是开设赌场,还是把赌博当作主要
收入来源的行径,都必定面临惩戒的风险,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
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